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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6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志建与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建,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640-2号原告张志建。被告王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建与被告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建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0元,由原告张志建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