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6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志建与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建,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640-2号原告张志建。被告王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建与被告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建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0元,由原告张志建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