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国繁与铜川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繁,铜川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张国繁,男,汉族。被告铜川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银锁,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机关院办公楼。委托代理人张吉明,铜川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繁诉被告铜川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国繁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铜川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繁申请撤回对被告铜川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国繁承担。审 判 长 杨保平审 判 员 白晓梅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毅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