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永福有限公司与上海都易贸易有限公司、黄锡鑫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永福有限公司;黄锡鑫;上海都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537号 原告永福有限公司,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台区驹形1丁目12番3号。 法定代表人前田道裕。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锡鑫,男,1961年8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都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祝汉峰。 本院受理原告永福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锡鑫、上海都易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黄锡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系在本市嘉定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嘉定区并不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或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另一被告上海都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黄锡鑫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黄锡鑫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黄锡鑫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盛美芬 人民陪审员 虞勇强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晓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