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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孝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10

案件名称

王××与王××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孝民初字第929号原告王××,女,19××年××月××日生,汉族,××人,住××。委托代理人王银光,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男,19××年××月××日生,汉族,××人,住××。委托代理人武宪民,山西远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银光、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宪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该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12月7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一女儿取名王××,现年7周岁,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9月1日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该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原告王××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孝义市民政局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辩称,该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该不同意离婚。被告王××针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12月7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一女儿取名王××,现年7周岁,现随被告生活。婚续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9月1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女儿尚年幼,需原、被告共同齐心抚育。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如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