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民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金妹菊与郦柏根、绍兴市天然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妹菊,郦柏根,绍兴市天然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科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金妹菊。被执行人:郦柏根。被执行人:绍兴市天然家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柏根。被执行人:绍兴市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柏根。被执行人:浙江天科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柏根。被执行人:杨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12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郦柏根名下的位于绍兴市府山西路208号6幢302室[建筑面积为193.97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87.95平方米]、绍兴市舜江路457、459、461、463、465、467、469、471房产[总建筑面积为1108.17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398.94平方米]、绍兴县柯桥龙华星洲花园综合楼第五层[建筑面积为708.8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217.62平方米]、绍兴县柯桥龙华星洲花园综合楼第六层房产[建筑面积为708.8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217.62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3)qt字25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市天然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灵芝镇小善村狮子口的房产[有权证建筑面积为8503.61平方米、无证建筑按现状处置,土地使用面积15264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3)04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