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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磐玉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潘兰燕与倪莉娜、陈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兰燕,倪莉娜,陈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玉商初字第68号原告潘兰燕。被告倪莉娜。被告陈杨斌。原告潘兰燕与被告倪莉娜、陈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潘兰燕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承跃人民陪审员  陈大明人民陪审员  张天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缪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