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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万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