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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德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480号原告:刘德蓉,女,生于1969年3月6日,汉族,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贾小玉,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法定代表人:于晓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聪,该公司职员。原告刘德蓉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兰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