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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周明杰与王兆凤、曾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杰,王兆凤,曾庆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82号原告:周明杰被告:王兆凤被告:曾庆胜原告周明杰诉被告王兆凤、曾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明杰、被告王兆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庆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明杰诉称:原、被告是邻居关系,2011年12月25日被告王兆凤向原告周明杰借款1.5万元,承诺月息1.5%,一年后还清本息。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夫妻均不还款。现诉讼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2012年12月25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约定月息1.5%的事实。被告王兆凤辩称:借款属实,条据是其亲自书写的,要求给四个月还款时间。被告曾庆胜未答辩。本院对证据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的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是邻居关系,2011年12月25日被告王兆凤向原告周明杰借款1.5万元,承诺月息1.5%,一年后还清本息。王兆凤立下借条,曾庆胜同时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未还款。原告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兆凤、曾庆胜借原告1.5万元,约定月息1.5%,理应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兆凤、曾庆胜于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周明杰1.5万元及利息(月息按1.5%自2011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王兆凤、曾庆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