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武与朱伟敏、项闪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孙武,朱伟敏,项闪闪,浙江凯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孙武。被执行人:朱伟敏。被执行人:项闪闪。被执行人:浙江凯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孙武与被执行人朱伟敏、项闪闪、浙江凯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伟敏、项闪闪、浙江凯工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7300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朱伟敏名下的坐落于龙湾区永中小区A地块东方明珠城7幢1301室房产系本院(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799-1号首封[执行案号:(2012)温龙执民字第1348号]。被执行人朱伟敏、项闪闪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荷花路联合大厦2幢2605室房产系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商初字第2564-3号首封[执行案号:(2012)温鹿执民字第2965号]。被执行人项闪闪名下的坐落于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2003室房产系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商初字第963-1号首封[执行案号:(2013)温鹿执民字第251号]。被执行人朱伟敏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凯工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龙湾区滨海园区龙湾工业基地萼芳村土地已被(2012)温鹿商初字第643-1号首封。本案等待上述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处置中,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1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华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