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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莉与晋二英、郭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莉,晋二英,郭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涉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赵莉,职工。被告晋二英,职工。被告郭海林,职工。原告赵莉与被告晋二英、郭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晋二英、郭海林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晋二英、郭海林为夫妻关系。被告晋二英以夫妻二人因和其他单位做生意,急需钱作为流动资金为由,于2011年8月14日至2012年5月17日、20日,分三次借现金11万元。期间在2011年12月24日还了我现金1万元,2012年1月6日还了我现金1万元,此后又还了五千元。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还钱,但被告迟迟未还,现仍欠85000元未还。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85000元。原告赵莉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和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借条复印件三份,用以证明被告晋二英于2011年8月14日、2012年5月17日、2012年5月20日共向其借款11万元及后两次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利二分。被告晋二英,郭海林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被告晋二英、郭海林于200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4日,被告晋二英给原告赵莉出具了一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现金三万元整”。2012年5月17日、20日,被告晋二英又给原告赵莉出具了二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现金三万元整,期限三个月,月利二分计算”和“今借到现金五万元整,期限三个月。月利二分计算”。2011年12月24日、2012年1月6日,被告晋二英分两次偿还了原告赵莉20000元。2012年7月21日,被告晋二英偿还原告赵莉5000元。原告赵莉多次要求被告晋二英偿还剩余的借款85000元本金及利息未果后,于2013年6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晋二英、郭海林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晋二英向原告赵莉借款的事实,有被告晋二英向原告赵莉出具的借条佐证,因此被告晋二英向原告赵莉借款11万元和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晋二英与原告赵莉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全部偿还原告赵莉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赵莉现作为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该债务是在被告晋二英、郭海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应视为该借款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理解为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配偶对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应享有抗辩权。但被告郭海林作为被告晋二英的丈夫,未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也应视为对原告赵莉诉讼请求的认可,依法应承担偿还义务。至于2011年8月14日被告晋二英向原告赵莉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问题,应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应从原告赵莉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2011年12月24日和2012年1月6日被告晋二英分两次偿还原告赵莉的20000元,根据还款时间,应计算在该笔借款本金内。2012年7月21日,被告晋二英偿还原告赵莉的5000元,虽未说明偿还哪笔借款,按照交易习惯,应视为偿还2011年8月14日的借款本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晋二英、郭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2011年8月14日向原告赵莉的借款5000元,并给付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晋二英、郭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2012年5月17日向原告赵莉的借款30000元,并给付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三、被告晋二英、郭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2012年5月20日向原告赵莉的借款50000元,并给付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四、驳回原告赵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晋二英、郭海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彦波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代理审判员  江文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