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1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姚XX与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953号原告:姚XX,女。被告:孙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XX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XX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XX负担。审 判 长 窦本发审 判 员 曹昌龙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