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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史文海与郓城县玉皇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海,郓城县玉皇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史文海,居民。被告郓城县玉皇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郓城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冠英,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文海与被告郓城县玉皇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文海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文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3元,减半收取876.5元,由原告史文海负担。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杨万方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