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铁中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利德实业总公司、农业银行山东省信托投资公司潍坊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利德实业总公司、农业银行山东省信托投资公司潍坊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铁中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利德实业总公司、农业银行山东省信托投资公司潍坊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执他(2001)第28号文件《关于确定省法院委托和提级指定执行法院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执指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青经初字第253、254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鲁经终字第728号、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执裁字第79号、80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利德实业总公司、农业银行山东省信托投资公司潍坊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维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