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施某、施某甲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施某甲,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30号原告:施某。原告:施某甲。被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施某甲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施某甲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施某、施某甲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