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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施某、施某甲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施某甲,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30号原告:施某。原告:施某甲。被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施某甲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施某甲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施某、施某甲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