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2005年2月我爱人因病去世,后经人介绍于2005年10月3日与被告相识,2006年1月4日登记结婚,男到女家落户。2008年6月我和被告以及我女儿在原住老宅基地前面建起平房三间。房屋建成后,被告嫌孩子不挣钱,经常殴打孩子,共同生活中被告无故就寻事殴打我。今年7月14日因孩子有病,我去看时回家晚了,被告就对我辱骂,并持刀、斧对我行凶致我身上多处受伤。因此我认为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已生活近十年,儿女也已养大成人,婚后建起了三间平房,并且我二人感情一直很好,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过争吵打架,但我能改正我的错误,希望原告能够谅解我,我认为还有继续生活的可能,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0月相识,2006年1月4依法登记结婚,男到女家落户,双方系再婚。婚初感情尚可,自从2008年6月原、被告共同建起三间平房后,双方曾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但双方尚能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之诉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共同劳动致富,为建立美好家庭生活而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