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再生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军、原审被告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76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王慧。委托代理人陈海成,系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军,男。委托代理人刘海舟,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爱国。上诉人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再生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军、原审被告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公劳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军入职于再生深圳分公司,为再生深圳分公司提供劳动,再生深圳分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再生深圳分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认定的杨军月工资过高,计算的杨军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有误,请求二审予以纠正。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确认的2012年1月、2月工资表显示杨军2012年1月领取的工资为3400元,2012年2月领取的工资为1907元,由于2012年1月28日至2月8日期间系正月里的元宵节前后,杨军该期间领取的工资高于其他时间段符合常理,原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的杨军2012年1月28日至2月8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再生深圳分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