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姚涛与王本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涛,王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姚涛,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本国,男,1951年4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姚涛申请执行王本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2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