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磁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磁民初字第308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齐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郭玉峰,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与被告齐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和被告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玉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齐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因原、被告相识时间短,了解对方少,以致婚后矛盾四起,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原告生了女儿后,被告变本加厉,对原告不打就骂,对女儿不闻不问,也不给生活费,原告只好东借西凑,勉强维持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电脑、电视、冰箱、沙发、安置费等。被告齐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理由不是事实,原告所说的共同财产系被告婚前所买,属被告婚前财产个人财产;为找工作,被告安置费已花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齐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有时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于2013年农历二月初二分居至今。原告主张家庭共同财产有电脑、电视、冰箱、沙发、安置费等以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告陈述、结婚证、身份证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已生有一个女儿,双方应珍惜家庭生活,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夫妻双方虽然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建刚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姚 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