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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刘某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穆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安家祥、杨翠巧,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穆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吴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