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赵晴丽与李申等3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晴丽,李申,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人民政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01200号原告赵晴丽,女,汉族,1992年6月16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被告李申,男,汉族,1992年出生,徐州市铜山区人。被告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道峰,该镇镇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晴丽与被告李申、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人民政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晴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晴丽负担。审判员 王延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楚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