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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永智与陶晓东、任国龙、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建筑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智,陶晓东,任国龙,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建筑工程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李永智,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於强,吉林寒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晓东,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任国龙,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智诉被告陶晓东、任国龙、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建筑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智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智以找不到第二、第三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智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400.00元,本院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崔思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美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