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洪绍土与韩利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绍土,韩利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397号原告:洪绍土。委托代理人:郑国军,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远奔,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利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绍土诉被告韩利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绍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计28650元,由原告洪绍土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伯新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人民陪审员 陈红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