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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赔民申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经济与王利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经济,王利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11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经济,男,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娟、王世冰,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利其,女,汉族,1962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柳建民,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出生,系王利其之夫。再审申请人李经济因与被申请人王利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经济申请再审称:王利其系自行跌倒而非被正在发生撕扯的二人“碰倒”。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再审改判。本院认为: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柳党民等人的证言以及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马额派出所的调解等证据,被申请人王利其关于其系申请人等撞倒的证据之证明力,明显大��申请人关于王利其系自行跌倒的证据的证明力。一、二审判决认定王利其系被正在撕扯的申请人等二人撞倒并责令申请人承担一半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规定的明显优势标准。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经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经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