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商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尤卫红与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卫红,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957号原告:尤卫红。委托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丹丹,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卫红与被告施林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卫红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卫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尤卫红负担。审 判 长 梁业生人民陪审员 陈庭云人民陪审员 方 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