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安民初字第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周建林与江苏富安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林,江苏富安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175号原告:周建林,居民。委托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富安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南街105号。法定代表人:卢克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静,东台市富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金海路中国人民银行一楼。负责人:陈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春荣,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林与被告江苏富安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林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林负担。审 判 员 吴海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孙亚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