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桂钊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桂钊,男,1990年4月8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平南镇附城村乌石咀三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桂钊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善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桂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桂钊窜到平南县城区“君威大酒店”附近将陈XX的一辆车牌号为桂RMJ1**红色益豪牌男装125C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87元)盗走。次日13时许,被告人陈桂钊在平南县平南镇二环路“粤西宾馆”路段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桂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余X彬、余X杰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桂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桂钊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陈桂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桂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桂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