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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右民一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杨兵奶与南宁铁路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兵奶;南宁铁路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右民一初字第1591号 原告杨兵奶,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苗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韦武,百色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执业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宁铁路局,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千里,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兵奶诉被告南宁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兵奶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兵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桂龙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