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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诉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起诉人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江苏省农药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诉初字第0002号起诉人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482号纺织大厦。法定代表人钱一平,该公司董事长。被起诉人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竟路31-1号。法定代表人沈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8月收到起诉人江苏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纠纷案件诉状等材料,起诉人诉请要求被起诉人移交改制时被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136套房屋(职工宿舍)的全部资料,返还其中已参与房改的122套房屋房改款290万元,返还剩余14套未房改的房屋及擅自出租的收益9万元。经审查,原江苏省农药研究所成立于1966年,系全民事业单位性质,其行政隶属于江苏省石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11月,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了江苏省石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报的《江苏省农药研究所改制方案》,该所整体改制为科技型企业。改制方案中第4.2条明确,职工住房等非经营性资产,在改制过程中已剥离;第7条明确,方案报江苏石化资产管理公司审批。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苏科条[2002]449号批复中指明,江苏省石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并指导江苏省农药研究所改制工作。2002年12月,江苏省农药研究所改制为江苏省农药研究所有限公司。2005年6月,江苏省农药研究所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江苏省石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纺织(集团)总公司合并重组,其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由江苏省纺织(集团)总公司承继。2010年11月,江苏省纺织(集团)总公司变更登记为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在江苏省农药研究所改制前,江苏省石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研究所主管单位;改制中,江苏省石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负责组织和指导研究所改制工作。《江苏省农药研究所改制方案》中对起诉争执的房屋作出的调整,系经江苏省石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审批,并由该公司转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发生财产调整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江苏省石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承继单位,是研究所及其改制过程中的管理部门,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显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院法院。?审 判 长  王生奇审 判 员  韦 芬代理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