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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二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无为县鸿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无为县现代国际会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县鸿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无为县现代国际会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无民二初字第00229号原告:无为县鸿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无城路无仓路新力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吴修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县现代国际会所,住址同上。法定代表人:饶平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鸿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现代国际会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为县鸿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现原告无为县鸿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为县鸿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无为县鸿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耿俊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