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秦亮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刑初字第60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亮。辩护人马朝兴,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牟华松,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3)第566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秦亮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秦亮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亮及其辩护人马朝兴、牟华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秦亮在本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优博国际”路口伺机抢劫。13时许,被害人吴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奔驰车从该路口经过,被告人秦亮遂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警灯、警服等警用装备冒充交警执法,将被害人吴某某车拦下,要求其随自己“回交警队处理违章”,同时坐进被害人吴某某车内驾驶员后的座位,指挥其开车向九江镇至机投镇方向行驶。行至某僻静处,被害人吴某某对其产生怀疑,被告人秦亮便要求其停车,接着采用持刀威胁,手铐束缚手脚等暴力方式对被害人吴某某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吴某某随身携带的2万元现金及一张银行卡(内有人民币10万余元),逼迫其交代了密码。后秦亮通过中介违规套现,将银行卡内的10.6万元人民币取走,将赃款的1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置婚房,其余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后被告人秦亮在本市十陵镇被公安干警挡获归案。归案后,其母亲代其退还了被害人吴某某12.6万元人民币的赃款,取得了被害人吴某某书面谅解。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当庭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书证及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收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亮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并根据被告人秦亮的抢劫金额、冒充警察实施抢劫、认罪、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秦亮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抢劫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意见。其辩称,自己迫于生活压力才走上犯罪道路,对此感到自责和后悔,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在抢劫过程中没有严重的暴力手段;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家庭困难等情况,希望对其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亮犯抢劫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秦亮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还了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因被告人秦亮没有法定减轻情节,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秦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2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赖武梨人民陪审员 林志祥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