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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冬青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冬青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45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冬青,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涡阳县人,无业,高中文化,住涡阳县城关街道新城路**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取保侯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冬青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冬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13时左右,被告人郭冬青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皖S326**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向阳路城关派出所门前附近处,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管一中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郭冬青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8.7mg/100ml,后经安徽省中天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郭冬青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被告人郭冬青于2013年4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冬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自首情节证明、查(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相关照片,证人冯涛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冬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冬青具有自首情节,并愿意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冬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春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