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崆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崆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闫某某,女,生于1988年7月10日。委托代理人王剑军,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生于1983年10月12日。本院受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明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剑军,被告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5月5日生育一男孩吕某甲。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酗酒,常为琐事打骂原告,致原告多次受伤。为了躲避被告的打骂,原告到外地打工,从2012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男孩吕某甲,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00元,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2.房屋查询证明一份,证明位于崆峒区西大街影剧院联建楼一幢3单元502室的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属于婚后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质证后无异议。3.证人刘灵芝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底,原被告打架后,原告来她家居住了一晚,她看见原告脸颊被打肿的事实。原告对证人证言质证后无异议;被告有异议,认为自己并没有打原告。被告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不属实,婚后我俩因琐事偶尔发生过打架,但并不��原告说的经常打她。我认为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不安心过日子。2012年4月份,原告无故离家外出打工,给我没有打招呼。过年回来过一次,住了20多天后,又外出打工至今。目前我们虽然有些小矛盾,但是通过双方努力,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现在孩子尚小,离婚对孩子的教育成长不利,所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保证今后不再酗酒,不再打骂原告,好好过日子,希望和好。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结婚证一份,户口本一份,身份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原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定:经审查,原、被告提供的以上书证,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证人证言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本院酌情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认的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1月28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5月5日生育一男孩吕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及被告酗酒时有矛盾,被告甚至有殴打原告的行为,影响了夫妻关系。2012年3月份,原告在未和被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外出打工,为此双方矛盾加剧。2013年春节,原告回家生活了一段时间后,3月份原告又外出打工,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分割财产。庭审中,被告认为孩子尚小,双方仍能共同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保证今后不再酗酒,不再殴打原告,希望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缺乏沟通和理解,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遇事不冷静,甚至殴打原告,致使夫妻矛盾激化。但原告起诉后,被告确有和好诚意,不同意离婚。据此,只要双方能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夫妻关系仍可以改善。综上所述,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也没有法定的离婚情形。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为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明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