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浙江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九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40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875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奥德赛牌客车和车牌号为浙C×××××江淮牌客车已被本案依法查封,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现不宜处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1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华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