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郭xx,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x,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由原告郭xx承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