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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宣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宣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