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宣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宣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