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邛崃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邛崃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刑诉(2013)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星,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邛崃市临邛镇兴贤街187号附1号铺面开设游戏厅供他人赌博。2013年1月15日14时45分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将该赌博场所查获,当场挡获正在利用捕鱼机进行赌博的陈某某、张某某、汪某某、梁某、李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及服务员侯某某,查获可供6人同时赌博的捕鱼机1台、纸牌机4台、苹果机4台。截止被查获,被告人黄某某共计从该赌场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上述赌博机已由邛崃市公安局扣押处理。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到邛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被告人黄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照片,证人辨认被告人照片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邛崃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租房协议,证人侯某某、汪某某、梁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已退缴其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小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泳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