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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苏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苏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246号原告:合肥市苏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建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宗友,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静,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振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苏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苏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苏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苏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8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