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高民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严加琴诉周金江扶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加琴,周金江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高民初字第0048号原告严加琴,农民。委托代理人兰志国,居民。被告周金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加琴诉被告周金江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加琴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加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严加琴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罗海峰人民陪审员 张洪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