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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高民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严加琴诉周金江扶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加琴,周金江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高民初字第0048号原告严加琴,农民。委托代理人兰志国,居民。被告周金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加琴诉被告周金江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加琴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加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严加琴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罗海峰人民陪审员  张洪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