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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国海与王晓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海,王晓龙,张云峰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708号原告:刘国海,男,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王晓龙,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第三人:张云峰,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海诉被告王晓龙、第三人张云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海以第三人张云峰怠于行使债权为由,于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第三人张云峰的债务人王志祥遗产范围内的银行存款84万元或查封王志祥位于×××房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志祥位于×××房产;二、查封刘伟提供担保的位于×××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秦正和审 判 员  凌 燕人民陪审员  童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心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