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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高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代军诉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军,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宜高行初字第15号原告代军,男,生于1988年4月27日,汉族。被告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负责人兰君毅,大队长。原告代军诉被告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军以高县公安局已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军撤回对被告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军负担。审 判 长  严 晖审 判 员  雷 鸣人民陪审员  李愈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