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19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季学梅、李清玉与季晓东、董良君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913号原告:季学梅,女。原告:李清玉,男。被告:季晓东,男。被告:董良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学梅、李清玉诉被告季晓东、董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学梅、李清玉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季晓东、董良君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朱家岗XX栋XXX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季学梅、李清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季晓东、董良君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朱家岗XX栋XXX号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