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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桂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县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县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桂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璧山县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文星路288号二单元2-2号。法定代表人:杨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明,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远帆,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桂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青杠街道青明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陈贵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家兵,璧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县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扬建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桂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2)璧法民初字第04656号民事判决,弘扬建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弘扬建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弘扬建司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县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9338元,减半收取29669元,由重庆市璧山县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鸣晓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译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