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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爱国与被告刘增金、宝塔区园丁小区业主委员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国,宝塔区园丁小区业主委员会,刘增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367号原告徐爱国,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宝塔区园丁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钟天军,系该委员会主任被告刘增金,男,41岁,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国诉被告刘增金、宝塔区园丁小区业主委员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爱国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徐爱国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徐爱国实际负担25元。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