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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6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6300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傅小波,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向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