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6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6300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傅小波,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向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