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370号原告:谢某某,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耀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谢某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周某某的准确地址,也未依法交纳公告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