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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兆明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兆明,男,汉族,郯城县沙墩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1)郯商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兆明在沙墩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青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