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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某江与被执行人黄某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江,黄某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江被执行人黄某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荔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江与被执行人黄某标合伙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黄某标按判决确定的义务支付了果子损失款人民币6000元给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陆某江同意该案结案并同意不再追究被执行人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1997)荔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改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鹏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