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舒某甲诉被告舒某乙、舒某丙、舒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甲,舒某乙,舒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舒某甲,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某乙,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告舒某丙,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告舒某丙,女,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案由:赡养费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甲诉被告舒某乙、舒某丙、舒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甲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甲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舒某甲自愿承担。审 判 长 何 明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继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