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生诉王某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生,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义,男,。被执行人杨某,男,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男,杨某之父。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民终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生、刘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义、杨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584.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94.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庆 关注公众号“”